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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才法库|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job0722.com 时间:2022-12-23 作者:随才 浏览量:

鄂人社函〔2022〕8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0〕58号)要求,现将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一)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中,“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中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08号)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中,“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按照实际缴纳数计算。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工伤职工医疗、康复住院费用和伙食补助标准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35%的标准确定,根据实际天数计算。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下降时,当年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不下调。

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间住院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得另行报销住宿费。


三、异地工伤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经参保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参保地以外进行工伤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每次工伤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报销一次往返的交通费。工伤职工从参保地至治疗所在地区的交通费,按照火车硬座、硬卧或动车(高铁)二等座、长途公路客运价格标准据实报销。特殊情况经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按经济舱标准据实报销。


(二)工伤职工到参保地以外住院治疗前的等待期不超过3天(含3天),配置辅助器具等待期不超过1天(含1天)。等待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按照工伤职工工伤医疗、康复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工伤职工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标准不突破当地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


(三)超过本条(一)、(二)项标准部分的交通、住宿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未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异地工伤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或未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协议机构进行工伤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相应的交通、食宿、医疗、康复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变化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调整。

1.复查鉴定前后均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但因伤残级别变化导致伤残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

调整后伤残津贴=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当月伤残津贴+原因工致残等级伤残津贴支付比例x新因工致残等级伤残津贴支付比例;

2.复查鉴定前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但复查鉴定后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条件的:

调整后伤残津贴=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前12个月(含)平均月缴费工资(或养老金)x新因工致残等级伤残津贴支付比例,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缴费(领取养老金)月数计算;

3.调整后生活护理费=复查鉴定结论作出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新生活护理等级支付比例。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支付比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比例执行。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作出结论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照再次鉴定结论对应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从对应的初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计发。


(三)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最后一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或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作出的因工致残等级计发,具体标准按照《湖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规定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不再自行制定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工伤医疗、康复或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

(二)工伤保险封闭运行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本通知由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附件:

鄂人社函〔2022〕8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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